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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業務稽查辦法
› 第7條
電信業務稽查辦法 第7條
稽查員應將各項工作之處理情形,列入工作紀錄簿 (如附件三) ,按日送 呈業務部門主管核閱。 (編 註:附件三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 六) 第 1704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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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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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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