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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業及傳播業受理當事人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收費標準 第3條

電信業及傳播業受理當事人依本法第四條規定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者 ,免予收費;請求製給複製本者,每件得酌收工本費新臺幣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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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標準所稱電信業,係指以經營電信服務供公眾使用,並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發給特許或許可執照之電…第4條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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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