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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業及傳播業受理當事人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收費標準
› 第4條
電信業及傳播業受理當事人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收費標準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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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電信業及傳播業受理當事人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收費標準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條
電信業及傳播業受理當事人依本法第四條規定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料者,免予收費;請求製給複製本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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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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