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電信法
› 第39條
電信法 第39條
第 三 章 電信建設與管理 › 第 二 節 電信設備之維護與管理
電信事業設置之電信設備,應符合電信總局所定之技術規範。 前項技術規範之訂定,必須考慮下列事項: 一、不因電信設備之損壞或故障,致電信服務之全面提供發生困難。 二、維持電信服務之適當品質;如租用固定數據專線之客戶要求時,應設置品質記錄系統,以供該客戶取得品質記錄相關資料。 三、不致損害使用者或其他電信事業相連接之電信設備或造成其設備機能上之障礙。 四、與其他電信事業相連接之電信設備,應有明確之責任分界。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電信設備之維護與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40條
電信事業設置之電信設備不合前條第一項所定之技術規範時,電信總局得限期命電信事業改善或限制其使…
第41條
第一類電信事業應遴用符合規定資格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負責及監督電信設備之施工、維護及運用;第…
第42條
連接第一類電信事業所設電信機線設備之電信終端設備,應符合技術規範,並經審驗合格,始得輸入或販…
第43條
連接第一類電信事業之電信設備,應交由電信工程業者施工及維護。但建築物責任分界點以內之所有電信…
第44條
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工作,由電信總局或其委託之驗證機構辦理。前項驗證機構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受委…
第45條
請求遷移線路者,應檢具理由,向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以書面提出申請,經同意後予…
← 第38-1條
看 電信法 全文
第4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