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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法 第41條

第 三 章 電信建設與管理 › 第 二 節 電信設備之維護與管理
第一類電信事業應遴用符合規定資格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負責及監督電信設備之施工、維護及運用;第二類電信事業亦應按其電信設備設置情形,依規定遴用該人員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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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電信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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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