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 第2條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名詞定義如下: 一、電信消費者: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電信服務者。 二、電信消費爭議:指電信消費者與電信事業間,因電信服務所生之民事爭議。 三、書面:指所有手書、打字及印刷之來往信函及通知,包括傳真、手機簡訊、電子信件等電子化方式。 四、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依本法
第二十一條
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電信事業共同設立並處理電信消費爭議之機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條
看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
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