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 第3條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第3條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以下簡稱爭議處理機構),其組織章程應提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電信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與監督管理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