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電信管制器材管理規則 › 第10條

電信管制器材管理規則 第10條

交通部電信總局得定期或隨時派員持證明文件,對經營電信管制器材之許 可廠商查核電信管制器材之製造、存儲及銷售情形。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電信管制器材管理規則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