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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器材管理規則 第7條

電信管制器材之許可廠商如遷移地址、變更商號、變更負責人或營業項目 、因故停業等,均應事先向交通部電信總局所屬各地電信監理機構辦理換 發許可執照或停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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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