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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器材管理規則 第11條

第 三 章 裝設持有
電信管制器材之裝設、持有除按第五條規定辦理外,各機關團體、公私機 構或個人申請裝設或持有專用無線電台 (機) ,應依專用電信設置規則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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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設持有」的其他條文

第12條電信管制器材之許可廠商為設置專用無線電者製造、販賣、裝設、修理無線電收發信機時,應請其提出交…第13條交通部電信總局得定期或隨時派員持證明文件,前往各裝設、持有電信管制器材之機關團體、公私機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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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