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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器材管理規則 第12條

電信管制器材之許可廠商為設置專用無線電者製造、販賣、裝設、修理無 線電收發信機時,應請其提出交通部電信總局核發之架設許可證、電台執 照始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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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