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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器材管理規則 第13條

交通部電信總局得定期或隨時派員持證明文件,前往各裝設、持有電信管 制器材之機關團體、公私機構或個人檢驗其無線收發信機之技術特性、數 量及電台執照。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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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