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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器材管理規則 第6條

電信管制器材之進口或出口,應向交通部電信總局請領進口護照或出口憑 證。 軍用電信管制器材由交通部委託國防部辦理核發進口護照、出口憑證及其 他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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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