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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
› 第14條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 第14條
第 二 章 審驗作業程序
取得型式認證證明、符合性聲明證明及簡易符合性聲明證明者,應妥善保管申請審驗器材樣品、測試所需之特殊測試軟體及特殊治具至該器材停止生產或停止輸入後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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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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