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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 第12條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12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至驗證機構進行不定期查核,驗證機構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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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本辦法所定申請作業流程及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第19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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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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