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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 第3條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測試機構及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3條
主管機關得委託驗證機構辦理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工作。 前項委託辦理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類別、驗證類別及驗證項目,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驗證機構與主管機關簽訂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委託審驗契約(以下簡稱委託審驗契約),及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驗證機構認證證書(以下簡稱認證證書),始得辦理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工作。 前項認證證書記載事項如下: 一、證書號碼。 二、驗證機構名稱。 三、驗證機構地址。 四、測試機構名稱。 五、測試機構地址。 六、有效期間。 七、審驗類別、驗證類別及驗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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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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