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 第13條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第13條

須電臺執照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遺失或失竊時,應即檢具相關證照及警察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或由器材所有人自行具結向主管機關辦理異動或註銷事宜。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