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 第9條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第9條

取得經營許可執照者,經主管機關通知後,應將其上一年度所製造或輸入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型號及數量列表,並自行或委託其隸屬公會送請主管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