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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第5條

經營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製造、輸入業務者,應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以下簡稱經營許可執照),始得營業。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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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