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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第6條

第 二 章 經營許可
申請經營許可執照者,應檢具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申請書(以下簡稱經營許可執照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後由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執照: 一、申請製造業務者: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 (二)工廠登記證影本或切結書。 二、申請輸入業務者: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 為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須先經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文件者,應檢具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營許可有效期間為六個月,屆期未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者,應重新申請許可。 第一項申請經營許可執照,應檢具文件不全者,應於主管機關通知補正期限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未完備者,駁回其申請。 從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業務者,應於其工廠所在地設置適當之電波隔離設施,以避免干擾無線電之合法使用者;如發生干擾之情事,應依電波監理業務管理辦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後需繼續經營者,經營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檢具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換(補)發申請書及第一項所定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新照;其有效期間自原執照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經營者未於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申請換照者,應依第一項規定重新申請,經主管機關核發新經營許可執照後,始得繼續經營。 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五項之申請,得由申請人自行或委託其所隸屬公會或他人辦理。 申請經營許可及經營許可執照,得經由網際網路申請;其實施時程及申請流程,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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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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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