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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 第7條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 第7條
經營許可執照應記載之事項如下: 一、執照號碼。 二、廠商名稱。 三、代表人。 四、營業所在地。 五、工廠所在地(經營輸入業務者免記載)。 六、營業項目。 七、執照有效期間。 八、執照發照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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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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