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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 第3條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分下列二級: 一、第一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指供設置公眾電信網路、專用電信網路、業餘無線電臺、限制行動通訊、限制遙控無人機或其他應經核准使用頻率所需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二、第二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指前款規定以外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主管機關對於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依影響電波秩序程度分級管理,並定期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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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