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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13條

驗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會得終止委託審驗契約,並令其繳回認證證書及註銷其認證證書: 一、違反電信法、行政程序法、審驗辦法或本辦法等法令規定。 二、受理申請審驗案件,無正當理由拒絕或差別待遇。 三、核發之審驗證明虛偽不實。 驗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會得令驗證機構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本會得終止委託審驗契約,並令其繳回認證證書及註銷其認證證書: 一、不符合第三條第一項各款條件。 二、違反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三、逾越委託審驗契約授權範圍或怠於辦理審驗案件工作。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本會不定期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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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