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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 第7條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7條
驗證機構及其驗證人員不得從事輔導廠商或改變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技術特性之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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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驗證機構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3條
驗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會得終止委託審驗契約,並令其繳回認證證書及註銷其認證證書:一、違…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得委託驗證機構辦理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工作。前項委託辦理…
第3條
申請擔任驗證機構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一、依法設立之本國法人、機構。二、…
第4條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一、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驗證機構申請書。二、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第5條
申請人經本會審查合格者,由本會依下列各款進行實地評鑑:一、產品驗證制度符合CNS17065或…
第6條
驗證機構對於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案件(以下簡稱審驗案件),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或為差別…
第8條
驗證機構申請增列或減列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之審驗類別、驗證類別及驗證項目者,應依第四條至第六…
第9條
驗證機構應依審驗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審驗作業、審驗證明之核發、補發、換發、撤銷或廢止等事項,並…
第10條
驗證機構依審驗辦法相關規定辦理抽驗時,其抽驗件數每年至少一件且不得低於審驗案件合格件數之百分…
第11條
本會得派員至驗證機構進行不定期查核,驗證機構不得拒絕。
第12條
委託審驗契約之期間為三年。驗證機構如欲於期間屆滿後繼續辦理審驗工作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
第13條
驗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會得終止委託審驗契約,並令其繳回認證證書及註銷其認證證書:一、違…
第14條
驗證機構之委託審驗契約經本會終止時,驗證機構應將未完成之審驗案件交由本會指定之驗證機構辦理。…
第15條
驗證機構受理審驗案件時,應依本會所定收費標準開立繳款憑條,並交付申請審驗者。本會依委託審驗契…
第1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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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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