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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6條

驗證機構對於申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案件(以下簡稱審驗案件),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或為差別待遇。 驗證機構辦理審驗案件時,應以驗證機構之名義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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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