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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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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 第65條
第 五 章 無線電頻率及射頻器材之管理 › 第 二 節 射頻器材之管理
射頻器材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自由流通及使用。 為維持電波秩序,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經核准,始得製造、輸入。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製造、輸入之核准方式、條件與廢止、申請程序、文件、製造、輸入之管理、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製造、輸入或持有供設置電臺或主管機關公告一定功率以上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應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其流向、用途及狀態。 前項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申報作業程序及文件、管理與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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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電信管理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
「射頻器材之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66條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除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外,應符合技術規範,經審驗合格,始得販賣。電信管制射頻器…
第67條
射頻器材之使用,不得干擾合法通信或影響飛航安全。經發現有前項干擾情形之虞時,主管機關得限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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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電信管理法 全文
第6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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