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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 第67條

射頻器材之使用,不得干擾合法通信或影響飛航安全。 經發現有前項干擾情形之虞時,主管機關得限制或禁止該器材之使用者之使用。 前項使用者得提出改善方案,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回復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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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