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電信管理法 › 第66條

電信管理法 第66條

第 五 章 無線電頻率及射頻器材之管理 › 第 二 節 射頻器材之管理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除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外,應符合技術規範,經審驗合格,始得販賣。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技術規範,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取得行動電信終端設備審驗合格證明者,於有事實足認該行動電信終端設備有重大危害消費者安全之虞時,應即向主管機關通報,並採取必要之改正措施或召回。 主管機關認為經審驗合格之行動電信終端設備有重大危害消費者安全之虞時,經調查確認後,應令取得該行動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合格者將已出售之行動電信終端設備限期召回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審驗方式、程序、審驗證明之核發、換發、補發與廢止、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與使用及審驗業務監督管理,通報及處置作業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屬電信終端設備用途者,其審驗及技術規範,適用第四十四條規定。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電信管理法中另有 3 條條文提到第6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第81條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販賣未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處警告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二十…第8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未…

「射頻器材之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65條射頻器材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自由流通及使用。為維持電波秩序,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第67條射頻器材之使用,不得干擾合法通信或影響飛航安全。經發現有前項干擾情形之虞時,主管機關得限制或…
← 第65條看 電信管理法 全文第6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