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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 第69條

申請使用前條第三項規定之電信號碼者,應檢具申請書、使用規劃書及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 電信號碼之分類與編訂、申請者資格、條件、程序、文件、規劃書之記載事項、使用管理、限制、調整、收回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得對電信號碼使用者收取電信號碼使用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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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