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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 第70條

電信號碼之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一部或全部電信號碼之核配: 一、無正當理由,自核配使用之日起逾一年未使用。 二、未依規定繳納電信號碼使用費,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 三、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電信事業之登記。 四、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公眾電信網路審驗合格證明。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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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