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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 第68條

第 六 章 電信號碼及網址域名之管理
電信號碼包含公眾電信網路之編碼、識別碼及用戶號碼。 為確保電信網路之互通與識別,維護電信服務之正常運作,行政院指定機關應參酌國際電信聯合會規約、國際標準化組織規約、國際電信號碼發展趨勢及國內通訊產業需求,編訂公眾電信網路號碼計畫。 電信事業使用信號點碼或前項公眾電信網路號碼計畫所定之電信號碼,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經主管機關之核配,始得使用;變更時,亦同。 電信事業使用前項以外之電信號碼者,應依主管機關所定方式送備查,始得使用;變更時,亦同。 政府機關(構)、公益社團、財團法人、行政法人或公用事業為提供緊急救難服務、公共事務諮詢服務、公眾救助服務或慈善服務,經其上級機關、監督機關或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酌核准後,主管機關得核配其使用特殊電信號碼。 提供前項服務所需建置及通信費用,由獲核配特殊電信號碼者與電信事業協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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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電信管理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6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第8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

「電信號碼及網址域名之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69條申請使用前條第三項規定之電信號碼者,應檢具申請書、使用規劃書及相關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第70條電信號碼之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一部或全部電信號碼之核配:一、無正當理由,…第71條網際網路位址或網際網路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服務,應由法人組織辦理。提供網際網路位址或網域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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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