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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第10條

第 二 章 審驗作業程序
申請販賣用電信終端設備型式認證者,應填具電信終端設備型式認證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正本或影本一份向驗證機關(構)申請。必要時,驗證機關(構)得要求申請者檢送設備樣品。 一、中文或英文之使用手冊或說明書。 二、中文或英文規格資料。 三、電路圖或電路方塊圖。 四、設備樣品檢驗報告。 五、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申請者為外國製造商者,應檢附該製造商之設立相關證明文件。 六、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經銷商應檢附製造商或進口商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經營許可執照;申請者為外國製造商者或申請非無線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者免附。 七、其他經本會指定之資料。 八、光碟片一份(包含第一款至第七款電子檔)。 不同廠牌或型號之電信終端設備應分別申請型式認證;申請系列產品型式認證者,應以書面敘明該產品與原審驗合格型號產品間之差異性,並檢具檢驗報告及前項各款資料,向原驗證機關(構)提出。 申請型式認證之文件,驗證機關(構)除留存光碟片外,其餘文件於核發審定證明時一併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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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驗作業程序」的其他條文

第8條申請自用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者,應填具自用電信終端設備審驗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設備及文件正本或影本…第9條申請販賣用電信終端設備型式認證者,應向驗證機關(構)申請;經審驗合格者,由驗證機關(構)核發…第11條前條所稱檢驗報告應由本會認可之測試實驗室或經本會認可之本國認證體系認可之測試實驗室(以下合併…第12條申請電信終端設備符合性聲明,由製造商、進口商或經銷商填具電信終端設備符合性聲明申請書,並檢具…第13條申請電信終端設備審驗者,應檢附之文件或物品有誤漏或不全時,驗證機關(構)應通知申請者於一個月…第14條驗證機關(構)得建置網路申辦系統,受理電信終端設備型式認證及符合性聲明之申請。前項網路申辦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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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