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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2條

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以下簡稱驗證機構)係指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委託辦理電信終端設備審驗工作之機構。 前項委託辦理審驗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類別、驗證類別及驗證項目,由本會公告之。 驗證機構與本會簽訂電信終端設備委託審驗契約(以下簡稱委託審驗契約),及取得本會核發之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認證證書(以下簡稱認證證書),始得辦理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工作。 前項認證證書記載事項如下: 一、證書號碼。 二、驗證機構名稱。 三、驗證機構地址。 四、檢驗機構名稱。 五、檢驗機構地址。 六、有效期間。 七、審驗類別、驗證類別及驗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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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