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 第3條

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3條

申請擔任驗證機構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依法設立之本國法人、機構。 二、未從事輸入、設計、製造或販賣前條所公告電信終端設備之驗證項目之相關業務。 三、本會認證或經本會認可之本國實驗室認證組織認證之實驗室(以下簡稱檢驗機構)。 四、須設置一名以上之專業且專職之驗證人員。 前項第四款之驗證人員資格應為國內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專以上學校之電信工程、電子工程、電機工程或其他相關科系畢業或於相關檢驗機構任職相關檢驗工作一年以上經驗者,具備電信專業技術知識與能力,並應瞭解相關政府法令與技術規範,且不得兼任檢驗機構之檢驗工作。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電信終端設備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