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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線路設置維護遷移及租桿掛線規則 第53條

軍事機關部隊租桿掛線,經國防部核准函請交通部轉知辦理者,租桿費照 半價計算。 戰備各階段軍事機關部隊架設線路附掛電信機構所立之電桿,除其施工附 掛技術暨安全要求,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外, 適用臺灣地區公民營通信設施管制運用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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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