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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線路設置維護遷移及租桿掛線規則 第8條

電信地下線路與路面之最低垂直距離,規定如左: 一、快慢車道一‧二公尺。 二、巷道○‧七公尺。 三、人行道○‧五公尺。 四、穿越鐵道二‧五公尺。 五、因特殊情形無法依照規定深度埋設時,應與道路主管機關洽商要求變 更埋設深度,並設計改用鋼管或加強保護等適當措施。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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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