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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線路設置維護遷移及租桿掛線規則
› 第9條
電信線路設置維護遷移及租桿掛線規則 第9條
電信線路應避免與電化鐵路近距離平行設置致生感應干擾;但必須平行或 接近時,架空線路有金屬遮蔽者距離路軌中心水平間隔應在五公尺以上, 無金屬遮蔽者應在三○公尺以上,地下管線應有水平間隔三‧五公尺以上 。但電信線路無感應干擾之虞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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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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