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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基礎設施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第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請求人得請求設置者免費遷移電信線路: 一、原設置之電信線路妨礙水利運用及農機耕種作業。 二、原設置之電信線路妨礙依法令許可之建築或其他權利正當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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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