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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基礎設施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第8條

配合辦理道路工程有遷移電信線路之必要時,相關遷移費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辦理道路工程時,既有電信線路必須永久遷移者,應由設置者負擔全部費用。 二、附掛於前款道路上橋樑之電信線路,遇有橋樑拓寬或改建,設置者應配合施工,辦理遷移,並負擔全部費用。 三、電信線路配合道路工程屬臨時遷移時,由道路施工單位全額負擔遷移費及搶修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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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