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基礎設施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 第9條

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基礎設施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第9條

電信線路因配合辦理都市計畫法規定之公共設施建設、土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必須永久遷移者,設置者應即配合辦理並負擔全部遷移費用;其屬臨時遷移時,由辦理規劃單位、參加重劃土地所有人或需用土地人全額負擔遷移費用。 前項土地重劃係由土地所有人自行辦理者,其遷移費用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人與設置者協議之。
AI 白話解釋
← 第8條看 電信線路遷移費用及電信基礎設施損壞賠償負擔辦法 全文第1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