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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號碼申請及核配辦法 第10條

第 二 章 電信號碼核配申請 › 第 一 節 編碼核配申請
主管機關審查前條信號點碼核配之申請時,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申請之電信號碼類別是否屬提供服務所必要。 二、是否載明預計與其他公眾電信網路互連之網路介接點位置。 三、信號方式是否符合第七號信號系統之規定。 四、是否載明網路內部配置信號點碼交換機之連接架構以及與其他電信網路之連接架構。 五、是否載明配置信號點碼交換機之廠牌、型號、數量、容量與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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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碼核配申請」的其他條文

第9條電信事業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信號點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一、電信號碼申請書。二、信號點碼使用規…第11條電信事業每次申請核配第七號信號系統國際信號點碼以一個點碼為限、第七號信號系統國內信號點碼至少…第12條除信號點碼外之編碼於使用前,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備查時應檢具號碼使用規劃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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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