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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號碼申請及核配辦法
› 第13條
電信號碼申請及核配辦法 第13條
第 二 章 電信號碼核配申請 › 第 二 節 識別碼核配申請
電信事業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識別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電信號碼申請書。 二、識別碼使用規劃書(包含與其他公眾電信網路互連之網路預計介接點位置、網路架構及容量規劃資料)。 三、電信事業登記相關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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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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