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審查前條特殊服務號碼核配之申請時,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符合公眾電信網路號碼計畫。
二、載明用戶接入網路之架構及話務進線方式及流向。
三、載明以全國為服務範圍。
四、載明各合作電信事業服務對象之收費標準。
五、計畫書所載服務對象、服務提供方式、服務性質是否合理。
六、申請用途與特殊服務號碼服務計畫書規劃內容是否相符。
七、提供服務之時段及是否持續提供服務。
主管機關審查前條第五項變更申請時,準用前項規定。
主管機關得隨時抽查獲核配特殊服務號碼者之使用情形,獲核配特殊服務號碼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