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電信號碼申請及核配辦法 › 第18條

電信號碼申請及核配辦法 第18條

申請者每次申請核配特殊服務號碼以一個為限。
AI 白話解釋
← 第17-1條看 電信號碼申請及核配辦法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