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電信號碼申請及核配辦法 › 第16條

電信號碼申請及核配辦法 第16條

第 二 章 電信號碼核配申請 › 第 三 節 特殊服務號碼核配申請
政府機關(構)、公益社團、財團法人、行政法人或公用事業為提供緊急救難服務、公共事務諮詢服務、公眾救助服務或慈善服務等用途所需,經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審酌其法定職掌、設立宗旨、公益需要等核准後,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配特殊服務號碼。 前項所稱公用事業指下列事業: 一、電力事業。 二、自來水事業。 三、經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用事業。 第一項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電信號碼申請書。 二、政府機關(構)、公益社團、財團法人、行政法人或公用事業之各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核准函影本及公益社團、財團法人、行政法人或公用事業證明文件影本。 三、特殊服務號碼服務計畫書。 四、獲核配市話號碼及行動通信號碼之電信事業同意配合提供特殊服務號碼之相關文件。 前項第三款特殊服務號碼服務計畫書,應載明網路架構、服務之提供方式、服務範圍及對象、服務內容、計費方式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應載明事項有變更時,應敘明理由,並檢具變更後之服務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電信號碼申請及核配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7-1條獲核配特殊服務號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或不能改正,主管機…

「特殊服務號碼核配申請」的其他條文

第17條主管機關審查前條特殊服務號碼核配之申請時,應審酌下列事項:一、符合公眾電信網路號碼計畫。二、…第17-1條獲核配特殊服務號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或不能改正,主管機…第18條申請者每次申請核配特殊服務號碼以一個為限。
← 第15條看 電信號碼申請及核配辦法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