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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號碼申請及核配辦法
› 第4條
電信號碼申請及核配辦法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電信號碼之編訂格式如附件一。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本辦法依電信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電信號碼:指維持公眾電信網路互通、識別、交換及控制等正常運作所需之…
第3條
電信號碼分類如下:一、編碼:(一)信號點碼。(二)號碼可攜網路碼。(三)行動網路碼。(四)其…
第5條
申請核配設置公眾電信網路之識別碼、信號點碼或核配用戶號碼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第五條…
第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其申請:一、不符第五條規定者。二、電信事業暫停營業或終止營業。三、…
第7條
電信事業、獲核配特殊服務號碼者,應配合主管機關調整其所獲核配之電信號碼。電信號碼使用者,主動…
第8條
本辦法之申請書表由主管機關公布於其全球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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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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