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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號碼申請及核配辦法 第7條

電信事業、獲核配特殊服務號碼者,應配合主管機關調整其所獲核配之電信號碼。 電信號碼使用者,主動繳回其獲核配之電信號碼,主管機關經審酌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後,得廢止其一部或全部電信號碼之核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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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