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電動屠宰場設置標準 › 第18條

電動屠宰場設置標準 第18條

工業主管機關對於電動屠宰埸設立或變更登記之申請,應會同農業、檢驗 、衛生、工礦檢查、環境保護等單位聯合勘查合格後,方得核准之。 前項勘查必要時得要請專家、學者、公會共同參與評估。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電動屠宰場設置標準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