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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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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第13條
承裝業申請登記經審查合格後,發給登記執照;其登記執照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承裝業登記執照有效期限為五年,承裝業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並換領登記執照;逾期未申請展延或展延審查不合格者,原登記執照於有效期限屆滿失其效力。 前項展延審查項目,為申請書表所載事項、最近一期完稅證明、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書,及登記執照有效期限內受僱人員至少一位參加
第二十條
訓練或講習合格之證明文件;登記執照登載事項有變更者,承裝業得於申請展延時併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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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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