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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第20條

承裝業應依照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指派其依第五條第八條僱用之人員參加技術規範訓練或講習;訓練或講習不合格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再通知其參加訓練或講習。 前項通知應以掛號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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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